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押密试卷及解析(1)(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1.(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②孙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①原会计科科长与孙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
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②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采购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1)A企业收款人员的收款方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
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l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显然A单位出售产品取得20000元款项无权要求对方以现金支付。
(2)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个体户E是不能把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油料供应企业F的。
(3)在事项(3)中,A企业属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42条
的规定,对于有此行为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②孙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①原会计科科长与孙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
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②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采购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1)A企业收款人员的收款方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
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l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显然A单位出售产品取得20000元款项无权要求对方以现金支付。
(2)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个体户E是不能把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油料供应企业F的。
(3)在事项(3)中,A企业属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42条
的规定,对于有此行为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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