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六号令应该缓行
陈绪洋
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重要的变化是对审计报告的重新定义:"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见《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对照《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下文简称《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准则》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可以看出审计报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告主体的变化,由审计组变成了审计机关;二是报告主送单位的变化,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笔者认为,该《办法》应该缓行,缓行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办法》与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依法理和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就审计报告而言,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与作为法律的《审计法》和行政法规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出发点是好的,而且也确有改进创新之处,但是在审计法修订之前,《办法》还是应该缓行。
二、使审计人员无所适从;不便于明确责任。审计人员履行经济监督职责时,一方面要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审计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可是当审计规范与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规范之间不一致的时候,审计人员怎么办?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三、不符合公文规范。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作为行政机关公文之一的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属于上行文;《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审办发〔1996〕371号],把审计公文分为通用公文和审计业务公文两大类,报告是通用公文,而作为审计业务公文之一的"审计结果报告", 适用于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结果。依笔者理解,这里 之所以没有提及审计报告,就是因为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自然不在公文之列。《办法》以审计报告取代审计意见书,并且规定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成了下行文,显失妥当。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137166
作者信箱:cmt154232798@163.com
(感谢作者向江苏财经信息网投稿,其他媒体如要引用转载必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否则责任自负。本站采用的稿件仅出于信息交流的目的,不代表网站的观点,欢迎赐稿,欢迎批评指正。投稿信箱:tougao@jscj.net)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