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三制”管理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
吴卫东
当前,绝大部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工程项目)都广泛实行"三制"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广泛采用,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更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也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传统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着眼于建设单位本身,控制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三制"管理的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外延充分拓展,几乎涵盖基本建设的各个主体、各个环节;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更趋科学化、规范化;控制的力度大大增强;控制风险明显下降;但对于控制的要求也明显增加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
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实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规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强化了投资方、经营管理方的责任感,它不同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只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一个机构。),除了承担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责外,项目法人还要负责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和还贷等,使项目法人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效益产出等方面的责、权、利实现了有机的统一。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后,由项目法人向国家及各投资方负责,通过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其他单位如: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为项目法人服务,政府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的外部环境,内部会计控制的服务对象也随之转变为项目法人,使控制的外延在空间上相应延伸到了建设单位以外的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在时间上也由事中、事后监督延伸到了事前。
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贯彻落实,使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更具条理性,更便于明确职责。可根据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具体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的效力。而对于相容或相近岗位之间在行使内部会计控制职权发生冲突时,既可相互协调解决也可请求项目法人协调,可使内部会计控制行为更便于落实。
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实施使内部会计控制由职能部门控制向综合内部管理转化,使许多本来单纯依靠内部会计控制机构根本无法实施的控制成为可能。如岗位职责权限分工与高素质的内控人员配置等,在未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之前岗位职责分工只能局限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内部,而内部会计控制人员的配置则因为无自主权,高素质多来源于后天培养。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后,由于项目法人负全责,内部会计控制也就成为项目法人必须直接参与的一项管理工作,岗位职权分工可根据需要延伸到任何一个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和部门,高素质的内控人员也可由项目法人自主配置,从而使内部会计控制的效能大大提高。
二、项目招标、投标制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
项目招标、投标制使资质、信用等级不够,技术水平不高,资金、设备管理能力较差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使本依靠拉关系走后门承揽工程项目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项目招标、投标制成为内部控制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招标、投标制对投标单位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有一定的业绩,有参与或完成类似项目的记录,且施工质量合格或优秀,在以往的项目参与过程中能较好地履约,有相应的能承担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资历较高的高层管理,有能够安全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有一定的银行信用等。这些都使内部会计控制少走了许多的湾路,直接通过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与控制,变事中、事后控制为从事前就开始进行有效的控制。
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的推行,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使内部会计控制更趋明朗化、规范化、合理化。但项目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也给内部会计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招标文件条款的合理、合法性直接影响内部会计控制难易程度,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有条件的承诺,或在投标文件的条款中隐含了新的要约,且这些新的要约可能对项目的顺利完成构成影响,如工期或工程价款等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等。这些则必将给内部会计控制增添新的难度。
三、监理制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
监理是社会中介机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行为和活动,如项目的规划设计、物资采购与供应、工程施工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监控、检查、确认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建设活动更符合行为准则(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监理在我国已经逐步实现社会化,专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理,更具公开性、独立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
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实施本身是一种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是相辅相承的,但由于现行制度规定监理必须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监理和项目法人之间实际只是一种协议合同关系。这样,内部会计控制和监理之间也就出现了相互渗透的关系,特别是对资金的监督与控制,也就必然存在着相互监督与控制的关系。
从监理承担的主要任务来看,它主要是对各建设阶段的投资、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进行监控;对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各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进行控制与管理;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解决项目法人与承包方发生的矛盾与纠纷。这些都对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使内部会计控制的工作量大大减轻,控制的手段更趋完善。
但是,由于监理和项目法人之间也只是合同关系,这点与受其监督的其他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并无区别,就很有可能在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的情况下,监理与其他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形成攻守同盟,最大限度地侵吞项目资金。特别是在当前的法制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而此时如果内部会计控制对监理依然存在一种依赖或信任,就很容易产生控制风险。
四、内部会计控制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1、依靠项目法人对内部会计控制事项进行精细分工,建立完善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这些不相容的岗位通常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工程价款的确认和计量、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内部审计等。
2、完善用人制度,配备高素质的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坚决抵制人员安排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将素质和能力差的人员拒之门外。并不断地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3、高度重视对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与控制。关键是直接参与项目招、投标,对招、投标文件的条款,特别是对承包商投标的文件条款,必须逐一审核,发现有附加条件的承诺或隐含新要约的条款,都必须要认真分析这些条款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及承包商履行这些条款最终对项目法人造成的影响。如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就必须及时搞清楚,能通过协调解决的,及时进行协调,不能的也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在妥善处理好与监理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监理的内控力度,谨慎地审核监理支付证书,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支付工程价款。如发现监理支付证书中计量有误,应该及时提请监理更正。如监理不与更正的,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5、内部会计控制的完善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来实现,而不能通过人的主观臆断来完成。具体的可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直接纳入制度的条款之中,并配以贯彻落实的奖惩方式,从制度上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发挥应有的效能。
作者单位: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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